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?我們一起來看看,稅務局的官方回復吧!
現實中這樣的情況你有遇到嗎?開了一張發票給客戶,對方會計竟然給退回來了,理由居然是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!
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個人嗎?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如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,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。

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、順序、欄目,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。
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,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,填寫項目齊全,內容真實,字跡清楚,全部聯次一次打印,內容完全一致。因此,收款方開具發票,填寫項目應齊全,填寫內容應真實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。
另外,收款人、復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,稅法上暫無規定。但同時,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。
補充: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一個人,會計制度嚴格來說,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。所以,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,是同一個人也“沒事”。
說到這了,今天就借此引申說一下關于發票底部幾個欄次「開票人、復核人、收款人」的填法。
增值稅專用發票
發票欄底部幾個欄次「開票人、復核人、收款人」到底要怎么填?
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「折疊、電子」,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、復核、收款人這三個欄次。
不知道幾個欄次最初是為什么要設置,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并沒有如此復雜的設置。
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「卷式」僅僅有一個收款員,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,而其他,比如定額發票,這些都是沒有的。
專票為什么要設置這幾個欄次?
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、審核人員、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、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,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核,明確責任,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。
還有哪些問題被提出?
1、開票人、復核、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整嗎?
2、開票人、復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?
3、開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員嗎?
4、開票人、復核、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?
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心什么?
核算不合規?我想當然不是這個。記賬、復核、收款,崗位分離是內控管理,是企業自己的事情,不是說你名字打的怎樣就能定的。發票對于核算來是原始憑證的一部分,在報銷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內控管理手段,比如簽字審批流程、預算管理制度。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,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來做就行了,控制好了風險,審計絕對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找茬。
我問過很多會計,他們之所以問這么多問題,其實唯一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,說你的發票開具不合規。不準你抵扣,不準你稅前扣除。
增值稅專用發票
我繼續問他們,什么情況稅務會認為你開具的不合規。
他們答,如果不填寫全,填寫成管理員,或者說開票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等情況都不合規。
理由呢?所有的理由都指向兩個文件。
《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和國稅發「2006」156號《發票管理辦法細則》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、發票代碼、號碼、聯次及用途、客戶名稱、開戶銀行及帳號、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、計量單位、數量、單價、大小金額、開票人、開票日期、開票單位(個人)名稱(章)。
而且辦法要求發票開具應該全聯次一次性開具,項目齊全,內容真實。
國稅發「2006」165號第十二條規定,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也有,項目齊全、與實際交易相符的規定。